案 情
張某是一家機械制造公司的一名操作工。某日張某在工作時不慎受傷,被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在醫院治療期間,張某聽說隔壁病房的王某也因工傷住院治療,前兩天剛剛拿到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于是張某也要求單位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張某的做法正確嗎? 解 析 張某的做法是不正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本案中,張某還未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若其經過鑒定后達不到傷殘標準,則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若其達到了傷殘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一級至十級傷殘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因此,張某應該在傷情相對穩定后,先按有關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再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